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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学好法学基础理论

教学目标
本章重点:通过法学基本知识和基础理论的学习,掌握法、法律规范、法律关系、法的渊源、法的适用等基本概念,了解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法律关系的构成等基本理论,领会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作用,扩充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意识,增强法治观念。
本章难点:我国社会主义法的运行

知识结构
第一节 法学基本知识
(一)法的概念和作用
(二)法律规范
(三)法律关系
第二节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体系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第三节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运行
(一)法的制定
(二)法的实施
(三)法律监督

课本内容及重要知识点

第一节 法学基本知识

一、法的概念和作用
(一)法的概念和特征
1.法的概念
马克思主义法律观认为,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基本特征:
第一,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制定和认可是法律产生的两种方式。制定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产生新的规范;认可是指国家对既存的行为规范予以承认,赋予其法律效力。

第二,法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范
从表面看,法反映的是国家意志,但实质主要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统治阶级总是将自己的意志通过立法上升为国家意志。但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一般并不是统治阶级内部某个党派、某个集团或者某个人的个别意志,也不是这些个别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共同意志。
第三,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有多种,除了法律规范,还有道德规范、宗教规范和纪律规范等。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和纪律规范不同,法律的实施是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的。

(二)法的作用
3.法的规范作用包括哪些方面。
法的规范作用是指法作为一种规范体系对人们行为的调整作用,主要包括指引作用、评价作用、教育作用、预测作用和强制作用
(1)法的指引作用是指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能够为人们提供既定的行为模式,从而指引人们的行为,引导人们在法律范围内活动的作用
法的功能不仅仅在于制裁违法行为,更重要的是要引导人们正确地行动,合法有序地参与社会生活,因此,指引作用是法的首要作用
法的指引作用主要是通过授权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来实现的。与之相应,法的指引形式可分为授权性指引、禁止性指引和义务性指引,分别告诉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得做什么和应当做什么。

(2)法的评价作用是指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所具有的帮助人们判断、衡量他人行为是否合法或有效的作用。
(3)法的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的实施而对一般人或准备采取同类行为的人所发生的积极影响
法的教育作用既包括对违法行为人实施法律制裁后所产生的教育作用,也包括人们的合法行为及其法律后果所产生的示范作用。这种作用不同于法的指引作用,它是指法的实施对于一般人产生了好的影响,从理想的角度说,是使人们受到了教育,加强了对法律的认知,增强了守法的信念。
(4)法的预测作用是指人们通过了解法律可以预知自己和他人行为的后果
在法制比较健全的社会中,人们依据自己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可以对人们将如何行为做出一定的预测。法的预测作用有助于人们确立正常的法律意识,减少和化解一些矛盾和纠纷,尤其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5)法的强制作用是指法具有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国家机器来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制裁和惩罚的作用
法的强制作用不仅在于制裁和惩罚违法犯罪行为,实现社会正义,而且还在于预防违法犯罪行为,增强社会成员的安全感。

例题:

  法是一种带有价值判断的行为规范,是评判、衡量他人行为合法性的标准。这体现了法的( )。(单选题)
A.评价作用
B.预测作用
C.教育作用
D.制裁作用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此题考查法的作用的具体含义。法的评价作用是指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所具有的帮助人们判断、衡量他人行为是否合法或有效的作用。参见教材P143。

4.法的社会作用含义
法的社会作用是指法所具有的维护特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作用。
5.法的社会作用包括哪些方面?
(1)法在维护阶级统治方面的作用,是法的社会作用的核心
国家制定法律的最重要的目的就是通过法律来实现国家的统治职能,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
(2)法在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是法的社会作用的重要方面。
法除了维护阶级统治,还必须满足一般国家管理和社会管理的需要,维护全体社会成员的公共利益。

二、法律规范
6.法的构成要素主要有规范、原则、概念和技术等,其中,法律规范是法的构成要素的主要部分。
(一)法律规范的概念
7.法律规范的概念
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体规定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
法律规范不等同于法律条文。法律规范是法的基本构成要素,它通过法律条文表述出来,因此,法律规范是法的本体,而法律条文是法律规范的外在表现形式,它们之间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法律条文又可分为规范性条文和非规范性条文,规范性条文表述的是法律规范,非规范性条文通常规定立法的目的、任务、原则和概念等。
法律规范与规范性法律文件也不相同。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具有一定名称的法律文本,它将同类的若干法律规范集中起来,并以一定的法律原则作统领。规范性法律文件除包括规定法律规范的规范性条文外,还包括规定法律原则、概念、技术性规定等非规范性法律条文。

8.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
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的“二要素”说将法律规范的结构分为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个部分。
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的“三要素”说将法律规范的结构分为假定、处理和制裁三个部分。
假定。假定是法律规范中规定适用这一规则的前提、条件或情况的部分。任何规范都只能在一定的条件下被适用,只有当一定的条件具备时,该规范才能对人们的行为产生约束力。
处理。处理是法律规范中具体规定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等内容的部分,实际上也就是行为模式,它是法律规范的核心部分。
制裁。制裁是指法律规范中对于遵守规则或违反规则的行为予以肯定或否定的规定,也就是法律后果。法律后果可分为肯定性法律后果和否定性法律后果,前者指法律承认某种行为合法、有效并加以保护,后者指法律对某种行为不予认可,加以撤销以至制裁。

9.法律规范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规范进行不同的分类。根据法律规范的内容的不同,可将法律规范分为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复合性规范。根据法律规范对人们行为的限定程度和范围的不同,可将法律规范分为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1)授权性规范。它是规定人们可以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授权性规范主要为人们设定权利。例如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对自己的发现享有发现权。发现人有权申请领取发现证书、奖金或其他奖励。”

(2)义务性规范。它是规定人们必须作出某种行为或者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义务性规范主要为人们设定义务,包括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例如我国《婚姻法》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我国宪法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国家和集体的财产。”
(3)复合性规范。它是指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相互重合的法律规范。它既授予人们权利,同时也设定义务。例如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受教育权和劳动权的规定。复合性规范大多是有关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规范。
(4)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是根据法律规范对人们行为的限定程度和范围所做的分类。强行性规范要求人们必须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都属于强行性规范;任意性规范允许人们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和确定法律关系,授权性规范一般属于任意性规范。
三、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10.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在人们之间形成的以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11.法律关系的特征。
(1)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社会关系
社会关系是人们在共同生产和生活过程中所形成的关系,内容非常广泛,包括经济关系、政治关系、家庭关系等很多方面。法律关系只是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生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它并不是社会关系的全部,往往主要是其中比较重要、与社会秩序密切相关的关系,友谊关系、爱情关系等一般不由法律来调整。

(2)法律关系是法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是法律意义上的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意义上的主体并不都是法律意义上的主体。在许多情况下,法律都赋予了法律主体以自由选择权,由法律主体自主决定是否与其他法律主体建立、变更或消灭某种法律关系。
(3)法律关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法律规范的内容主要是指向权利义务的,因此依据法律规范建立的法律关系必然以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为其主要内容。其他规范,如道德规范和宗教规范,主要是规定人们之间的相互义务的,因此伦理关系和宗教关系主要是一种义务关系,而法律关系却是一种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4)法律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
当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当事人可以向法律寻求救济,在有些情况下,国家甚至会动用国家强制力来进行矫正或恢复。

(二)法律关系的构成
12.法律关系的构成
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构成。
13.法律关系的主体含义
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
14.法律关系主体的分类:自然人、组织、国家。
(1)自然人是基于自然生理规律而出生的人。
自然人是所有法律关系主体中最基本的主体。在一个国家范围内,自然人通常包括本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还规定了两类特殊的自然人主体,即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2)组织是指为实现特定目的而由一些自然人组合起来的群体。
组织是现代社会最具影响力的法律关系主体。在我国,主要包括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政党和社会团体。
(3)国家是指拥有一定的人口、领土、政权组织和主权的实体。
国家是特殊的法律关系主体。在国际法领域,国家是国际法律关系中的基本主体。在国内法领域,国家是国家所有权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国家赔偿法律关系等的主体。

15.法律关系的客体的含义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16.法律关系客体的分类:物、行为和智力成果。
(1)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能够为法律关系主体所支配的客观实体。
它既可以是天然物,也可以是生产物;既可以是实物,也可以是有价证券等。法律意义上的物与物理意义上的物既有联系,也有不同。物理意义上的物要成为法律关系客体,须具备以下条件:为法律所认可;为人们所支配和利用;能够为人们带来某种利益。以物是否允许流通为标准,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物可以分为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非流通物。

(2)法律意义上的行为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也称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
通常情况下,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一般是指义务人按照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必须实施的行为,如演出合同关系中演员的表演、家庭关系中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等。
(3)智力成果是指人们从事智力活动所取得的成果,如科学发现、技术成果、商标设计、学术著作、文艺作品、电脑软件等。智力成果虽然也需要一定的物质作为载体,但其价值主要在于物质载体中所包含的知识、技术、信息和其他非物质因素。

17.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18.法律权利是指法律所允许的、主体为了满足某种利益而采取的、由其他人的法律义务所保证的法律手段。
19.法律权利具有以下特点:
(1)它来自于法律规范的规定;
(2)它是保障权利人实现某种利益的法律手段;
(3)它以义务人的法律义务为保证,否则权利人的权利无法行使;
(4)它有明确的范围,超出一定的范围和限度,就不再受法律保护。

20.法律权利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权利主体自主决定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权利;
(2)权利主体依据法律或约定要求他人履行一定义务的权利;
(3)权利主体在权利受到侵害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保护的权利。
21.法律义务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人应该按照权利人的要求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手段。
22.法律义务的特点是:
义务人必须按照权利人的要求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义务人不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时,权利人有权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强制其履行义务,义务人必须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

(三)法律事实
23.法律事实含义
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24.法律事实的特点。
它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它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而不是单纯的心理现象或心理活动。

25.法律事实的分类。
以是否依人们的意志为转移为标准,法律事实可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1)法律事件。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依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
法律事件包括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前者如人的生老病死、自然灾害等,例如人的出生可以引起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和监护关系;后者如社会革命、战争等,例如战争可以导致合同关系的终止。
(2)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指依当事人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例如青年男女根据共同的意愿依法进行婚姻登记的行为,将导致二人之间婚姻关系的成立。
法律行为按其与法律规范的要求是否一致,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按当事人的认知状态,可以分为善意行为和恶意行为。
第二节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体系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26.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人类历史上新型的法律制度,有着与以往剥削阶级类型法律制度不同的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它充分体现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和利益,遵循我国社会历史发展的基本规律,是以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为历史使命的法律制度。

(1)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
从法律所体现的意志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和利益的体现。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工人阶级是我国的领导阶级,我国法律自然要体现工人阶级的利益和意志。但我国工人阶级没有自己独立的利益,他们的利益与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完全一致的。在中国,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全体人民都是国家的主人。因此,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既是工人阶级利益和意志的体现,同时也是广大人民利益和意志的体现,实现了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

(2)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具有先进性和科学性(可以单独出题)
从法律的实质内容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既是广大人民意志和利益的反映,又是社会历史发展规律的反映,具有先进性和科学性。
这种先进性和科学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坚持体现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而不是仅体现少数人的意志和利益;
二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在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指导下探索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独特规律,强调从自己的国情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出发,走自己的路,不照抄照搬西方法律制度模式;
三是坚持以开放的胸怀和谦虚的态度对待前人和他人的宝贵经验,既注意继承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优秀部分,又注意借鉴外国法律发展的成功经验,同时还在立法体制、立法程序和立法技术等方面不断改革创新。

(3)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制度保障(可以单独出题)
从法律的社会作用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制度保障。
A:在政治建设方面,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保障人民享有并依法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保障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顺利进行,镇压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的反抗和破坏活动,保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国家安全。
B:在经济建设方面,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维护和巩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保障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形成和稳定发展,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行为和权益,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的目标。
C:在文化建设方面,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既为繁荣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作出自己的贡献,同时又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保驾护航,促进教育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和科技成果的推广、使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
D:在社会建设方面,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协调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保障社会主体的正常交往,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加强社会管理,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E: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充分发挥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主力军的作用,通过加强立法,积极参与建立健全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耕地保护制度、水资源保护制度和环境保护制度,为人民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保障生态安全。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
(一)法的渊源的概念
27.法的渊源,也称法律渊源,简称法源。
法的渊源的概念
在我国,法的渊源主要是指法的形式意义上的渊源,即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也称法的效力渊源。
制定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主要渊源。

(二)我国法的渊源的特点
28.在当代,我国法的渊源的特点:
(1)以宪法为核心,以制定法为主。
我国法的渊源的这一特点,与我国的国体和政体以及历史文化传统有关。与英美法系国家不同,判例不是我国法的渊源,所有案件的判决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做出。
(2)特别行政区法律是我国法的渊源。
根据“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和宪法的规定,特别行政区实行不同于全国其他地区的经济、政治和法律制度。我国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按照1990年、1993年全国人大先后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这两个特别行政区有权制定在各自辖区内生效的法律、法规和命令等。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在当代我国法的渊源中属于单独的一类。
(3)习惯在我国法的渊源中的意义不大。
习惯是人们长时期逐渐养成的行为模式和社会风尚。虽然法律起源于习惯,但当代我国法的渊源主要是制定法,只是在个别和特殊情况下才认可个别习惯。
在国内法方面,我国法律、法规认可的习惯主要是一些民族习惯。

(三)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29.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指的是作为我国主体的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大陆地区的法的渊源,主要是以宪法为基础的各种制定法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和认可的惯例等,具体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经济特区法规、特别行政区法律法规、国际条约。(简答题,只答这些即可)

30.当代中国法的渊源(熟悉一下)
(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国家的根本问题,包括国体、政体、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原则以及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等,是我国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当前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纲领。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的制定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不得与宪法相抵触。维护宪法的权或,是全国人民共同的神圣职责。
(2)法律。这里的法律是指狭义的法律,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律又可以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如民法、刑法、诉讼法等。在我国法的渊源中,基本法律的地位仅次于宪法。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如电信法、文物保护法等,一般涉及的范围比基本法律要窄。它们是我国法的渊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指我国最髙行政机关即国务院依照宪法规定的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法规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所涉及的各种社会关系,具有调整范围广、数量多等特点,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重要渊源,其地位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法定的权限内制定的适用于本地区的规范性文件。另外,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经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5)自治法规。自治法规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按照宪法规定,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但应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法规不能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只能在该自治地方有效。

(6)经济特区法规。经济特区法规是指我国一些经济特区根据授权法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一般仅限经济法规。经济特区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批准成立的实行某些特殊经济政策的地区。经济特区的经济法规不能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7)特别行政区法律法规。特别行政区实行不同于国家其他地区的经济、政治和法律制度。根据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除外交、国防事务属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8)国际条约。此处的国际条约特指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协定。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凡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协定在我国具有法律效力,属于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之一。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31.法律体系的概念
法律体系是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32.法律部门的概念
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指一个国家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本国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例题:

  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的一国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称为( )。(单选题)
A.法律体系    B.法律渊源
C.法律部门    D.法律规范体系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法律体系是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指一个国家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本国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参见教材P151。

3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设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可划分为七个主要的法律部门: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简答题,只答这些即可)
3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熟悉一下)
(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主导部门。宪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其修正案。宪法相关法是指与宪法相配套、直接保障宪法实施和国家政权运作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立法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国旗法》《国籍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

(2)民法商法。
民法商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律部门之一,是调整民事和商事活动的基础性法律。我国采取的是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
我国民法法律部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为核心法律规范,附之以一些单行的民事法律,如《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合同法》《担保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
我国目前调整商事关系和商事行为的法律规范主要有《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海商法》《商业银行法》《期货法》《信托法》《招标投标法》《企业破产法》等。

(3)行政法。
行政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律部门之一。行政法主要包括有关行政管理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监察与监督以及国家公务员制度等方面的法律规范。行政法涉及范围很广,包括国防、外交、人事、民政、公安、国家安全、民族、宗教、侨务、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卫生、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诸多方面。
常见的行政法部门的法律主要有《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公务员法》《国防法》《兵役法》《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律师法》《公证法》《教育法》《城乡规划法》《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

(4)经济法。
经济法是从民法商法部门和行政法部门分离出来的法律部门,内容主要涉及:
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管理以及创造平等竞争环境和维护市场秩序等。经济法调整的关系主要包括经济组织关系、经济竞争关系、经济调控关系、经济管理关系、经济监督关系和涉外经济关系。
与此相应,经济法律制度主要包括经济组织法律制度,如《国有企业法》《公司法》等;经济竞争法律制度,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经济调控法律制度,如《预算法》《审计法》《会计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价格法》等;经济管理法律制度,如《烟草专卖法》《药品管理法》《国有资产管理法》等;经济监督法律制度,如《银行监管法》《税收征管法》等;涉外经济法律制度,如《外商投资企业法》《对外贸易法》等。

(5)社会法。
社会法也是近些年新划分出来的法律部门。社会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是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目的是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保障劳动者、失业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和其他需要扶助的人的权益。我国已制定的社会法主要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社会保险法》等。
(6)刑法。
刑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律部门之一。刑法在国家生活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是人们较为关注的一个部门法。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刑法是1979年颁布的。我国现行刑法是1997年3月14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刑法除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外,还包括此后的八项刑法修正案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有关惩治犯罪的决定等。

(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律部门。程序法是规定保障权利和义务实现的程序方面的法律规范。诉讼程序法是规范国家司法机关解决社会纠纷的法律规范,非诉讼程序法是规范仲裁机构和人民调解组织解决社会纠纷的法律规范。我国目前的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主要有《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引渡法》《仲裁法》《人民调解法》等。
第三节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运行

35.法的运行是一个从制定、实施到实现的过程。这个过程主要包括法的制定(立法)、法的实施(守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

一、法的制定
36.法的制定,又称立法,是法的运行的起始性和关键性环节,是解决有法可依问题的根本途径。
37.法的制定的含义和实质。
法的制定,就是指法定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法的制定的实质,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将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

(一)立法机关及其权限
38.我国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及其立法权限如何?
(1)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立法权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经济、刑事、民事等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之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2)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所属机关的法规制定权限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制定命令、指示和规章。
(3)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法规制定权限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备案。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会可以制定本市需要的地方性法规,报请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4)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所属机关的法规制定权限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发布决定和命令。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规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下属部门可以发布规定和指示。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有权根据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自主制定本行政区的法律。

(二)立法程序
39.立法程序含义和阶段
立法程序是指立法机关在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中所应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
通常所说的立法程序一般是指狭义上的立法程序,即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它的常设机关的立法程序。
在法的形成和确立阶段,立法程序主要包括提案、审议、表决和公布。

40.立法程序的几个阶段(熟悉一下)
(1)法案的提出。
法案的提出是指享有立法提案权的机关、组织和人员依法定程序向立法机关提出有关立法的提议和建议的专门活动。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全国人大主席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议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议案;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议案。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议案。

(2)法案的审议。
法案的审议是指立法机关对法律草案进行正式的审查和讨论的专门活动。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一审是听取提案人对法律草案的说明,进行初步审议;二审是在经过两个月或更长的时间,委员们对法律草案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后,围绕法律草案的重点、难点和分歧意见进行深入审议;三审是专门委员会根据委员们的审议意见,在对法律草案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再作审议,如果意见不大,则交付表决。

(3)法案的表决和通过。
法案的表决是指有权的机关和人员通过一定的方式对法案作出的最终裁决。法案的通过是法案表决的一种结果,即法律草案获得了法定数目以上人的赞成。表决还可能出现另一种结果,即不通过,就是没有获得法定数目以上人的赞成。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4)法律的公布。
法律的公布,也称法的颁布,是指有权的机关或人员将已经通过的法律以一定的形式公之于众。法律的公布是立法程序的最后一个步骤,是法律生效的前提。法律通过后,凡是未经公布的,都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公布法的权力一般都由国家元首行使。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

(三)法律文件的完善
41.法律文件的完善
立法活动一般包括三个阶段:立法准备阶段、法的形成和确立阶段、法律的完善阶段。
法律文件的完善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1)法的修改、废止
(2)法律解释
(3)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清理,
(4)法律汇编
(5)法律编纂

42.法律文件的完善(熟悉一下)
(1)法的修改、废止。
一部法律制定出来后,不可能做到十分完备,特别是随着法律的实施,会发现一些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法律也会出现一些不适应的问题。因此,在一定的时候,在兼顾法的稳定性的前提下,就需要对某些法律或一部法律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在必要的时候甚至予以废止。法的修改、废止和法的创制、认可一样,都是严格意义上的立法活动,需要严格遵循立法程序。
(2)法律解释。法律解释是对法律的内容和含义所作的说明。
根据解释主体和解释效力的不同,法律解释可以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
正式解释,也叫法定解释、有权解释,指有关机关或者经授权的社会组织按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限对有关规范性文件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
当代我国的正式法律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所进行的解释是立法解释。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所作的解释是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又分为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审判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对审判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解释,检察解释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解释。行政解释是有权的行政机关对有关法律、法规所作的解释。
非正式解释,也称无权解释、学理解释,是指由学者或其他个人或组织对法律的内容作出的学术性的解释,这种解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主要适用于法学教育、法学研究、法制宣传等方面,对法律适用也具有一定参考价值。

(3)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清理。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清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
(4)法律汇编。
法律汇编是指将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目的或标准作出系统排列和汇编成册的活动。法律汇编不改变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内容,不属于国家立法活动
(5)法律编纂。
法律编纂是指对散见于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同属于某一类的法律规范进行审查、修改和补充。法律编纂属于国家立法活动。它可以改变原来规范的内容,还可以增加新内容。

例题:

  根据解释主体和解释效力的不同,法律解释可以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下列选项中属于非正式解释的是( )。(单选题)
A.立法解释    B.司法解释
C.行政解释    D.学理解释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非正式解释,也称无权解释、学理解释,是指由学者或其他个人或组织对法律的内容作出的学术性的解释,这种解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主要适用于法学教育、法学研究、法制宣传等方面,对法律适用也具有一定参考价值。参见教材P154。

二、法的实施
43.法的实施有三种基本形式:法的遵守、法的执行和法的适用。
(一)法的遵守
44.法的遵守的含义
法的遵守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的遵守,等同于法的实施。狭义的法的遵守,也称守法,是指一切组织和个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活动。通常是在狭义上使用法的遵守的概念的。
法的遵守包括依法行使权利和依法履行义务两个方面。

45.守法的主体。
在当代中国,守法主体包括我国的一切组织和个人。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组织和个人也必须遵守我国法律,但是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46.守法的条件。(选择题)
人们守法的程度和水平,往往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概括起来,主要是两大类:
守法的主观条件一般包括主体的政治意识、法律观念、道德观念、文化程度和心理素质。
守法的客观条件一般包括主体所处社会的法治状况、政治状况、经济状况、民族传统、社会风气和家庭环境等。

(二)法的执行
47.法的执行的含义
法的执行,简称执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执法包括法的适用。
狭义的执法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和实施法律的活动,因此也常被称为行政执法。

48.行政执法的特点
(1)执法主体具有特定性
在我国,行政执法主体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政府所属的各部门。此外,国家或法律授权的组织也享有授权范围内的行政执法权,例如,教育主管部门将学籍管理和学位管理权授予符合一定条件的大学或科研院所。
(2)执法内容具有广泛性
在现代社会,社会关系和社会事务越来越复杂,行政执法的范围也越来越广泛,其内容涉及政治、经济、外交、国防、财政、文化、教育、卫生、科学、工业、农业、商业、交通、建设、治安、社会福利、公用事业等各个领域。
(3)执法行为具有主动性
由于执法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因此,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一般都采取积极主动的行动,而不需要行政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4)执法活动具有单方面性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既是一方当事人,又是执法者,因此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可以依法自行决定和直接实施执法行为,而不需要行政相对人的同意。但也有一些执法活动,如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调解等,不具有单方面性。

49.法的适用
法的适用,也称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根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50.法的适用的特点:
(1)法的适用的主体是司法机关。
司法是与立法、行政相对应的概念,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司法包括审判和检察,司法权包括审判权和检察权。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检察权由人民检察院行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都是我国的司法机关,是法的适用的主体,其他组织和个人都无权适用法律。

(2)法的适用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
法定程序是保证司法机关正确、合法、及时处理案件的前提,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处理案件时必须依据相应的程序法的规定。
(3)法的适用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司法机关在案件的调查、审理、判决等活动过程中,有权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司法机关作出的对当事人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当事人必须执行。
(4)法的适用具有很强的专业性。
法的适用是司法机关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需要司法人员受过专业的教育和训练,具有完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经验,否则很难胜任这一专业性很强的工作。

例题:

  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规范处理具体案件的活动是( )。(单选题)
A.法律遵守    B.法律适用
C.法律制定    D.法律监督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法的适用,也称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根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参见教材P156。

三、法律监督
51.法律监督含义
法律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
狭义的法律监督,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立法、司法和执法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52.法律监督分类
从广义理解,依监督主体的不同,可将法律监督分为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两大类。
(一)国家监督
53.国家监督含义和分类
国家监督,也称国家机关的监督,依国家机关的性质的不同,又分为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司法机关的监督。
(1)权力机关的监督。它包括法律上的监督和工作上的监督
法律上的监督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法律实施的监督,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实施的监督。
工作上的监督常称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即对政府和法院、检察院的监督,监督的方式有听取和审议这些机关的工作报告、提出质询案、对重大问题的调查等。

(2)行政机关的监督。它是行政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的监督,以及系统内设立的专门机关的内部监督。前者又称为一般行政监督,后者又称为专门行政监督。
一般行政监督是依据行政管理权限而实施的业务监督。专门行政监督是机关内部的纪检监察监督,包括行政监察和内部审计监督。
(3)司法机关的监督。它包括检察机关的监督和审判机关的监督
检察机关的监督是检察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的执法、审判机关的司法以及刑事犯罪行为进行的监督,主要包括法纪监督、经济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狱政监督。各级人民检察院是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
审判机关的监督是指审判机关对本系统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执法、司法、守法活动进行的监督,分为对内监督和对外监督两个方面。

(二)社会监督
54.社会监督的含义
社会监督是指除国家机关以外的各政党、各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55.社会监督的分类
根据监督主体的不同,社会监督可以分为中国共产党的监督、社会组织的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1)中国共产党的监督。
它是我国一种非常重要的法律监督形式。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居于领导地位,在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监督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使权力等方面,可以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

(2)社会组织的监督。
这里所说社会组织的监督包括人民政协、各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的监督。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努力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在这种形势下,社会组织的监督作用特别是在某些特定领域的监督作用应该得到更好的发挥。
(3)人民群众的监督。
它是由人民群众直接进行的法律监督。监督内容主要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共产党依法执政、各民主党派依法参政的行为,各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行为以及普通公民的法律活动。我国法律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4)舆论监督和网络监督。
新闻媒介和网络是公民行使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的重要阵地。公民在新闻媒介和网络上进行的法律监督,实际上是人民群众的监督在新闻出版和新媒体领域的体现,是人民群众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当前网络信息时代最重要的群众监督的方式之一。

本章小结
本章主要讲述法学基础理论,包括法学基本知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体系、我国社会主义法的运行。本章知识点较多,希望同学们理清体系,把握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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