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政权组织形式

重点提示

第一节 政权组织形式概述

[名词解释]政权的组织形式: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原则和方式去组织其反对敌人、保护自己、治理社会的政权机关。它包括国家机关的组成、职权及其相互关系等内容。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多选]政权组织形式与国体之间是一种形式与内容的关系。

(1)国体决定政权的组织形式。

(2)政权组织形式对国体具有反作用。

[单选]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

马克思主义认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必须采用人民代表制的共和国形式。

[简答]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都可称为人民代表制。其主要特征是:

(1)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2)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3)工人阶级的政党是国家的执政党。

[多选]社会主义的共和制与资本主义的共和制的区别

(1)经济基础不同

(2)阶级内容不同(阶级本质不同)

(3)组织原则不同

(4)民主的范围和形式不同

[多选]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

(1)君主立宪制又称为有限君主制,是以君主或国王为国家元首,国家最高权力实际上或者名义上由君主一人掌握的政权组织形式:

(a)二元君主立宪制。(这种政体的国家很少)

(b)议会君主立宪制(英国、日本、比利时、瑞典、荷兰)议会君主立宪制的典型国家是英国。

(2)共和制是为较多的资产阶级国家所采取的政权组织形式。国家最高权力在实际上和形式上都不属于一人所有,而由选举产生、并有一定任期的国家机关掌握的政权组织形式。分为议会内阁制(资本主义国家的主要政权组织形式)、总统制(最早实行于美国)、半总统制(法国代表,俄罗斯联邦)、委员会制(瑞士代表)。

第二节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名词解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它是指: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在民主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行使国家权利的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大常委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并始终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一项根本政治制度。

[简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历史发展。

一、根据地时期逐渐形成的政权组织形式:

(1)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农民协会、罢工工人代表大会、市民大会。

(2)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根据地的工农兵代表大会和中央执行委员会。

(3) 抗战时期根据地实行“三三制”的各级参议会和各级政府。

(4) 解放战争时期人民代表会议制度是由抗战时期的参议会制度转变而来。

二、 建国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1)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四年,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和地方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过渡。

(2) 从 1954 年至 1966 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面确立和曲折发展。

(3)“文化大革命”的十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遭受严重破坏。

(4)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至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恢复和进一步健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陆续召开,人大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

[简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宪法》第 2 条第 1 款、第 2 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一规定充分表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实现国家权力的组织形式。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本质要求。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其他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是其他国家权力的源泉。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面反映了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

[简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动员了全体人民以国家主人翁的地位投身社会主义建设。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了国家机关协调高效运转。

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维护了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第三节 选举制度

重点提示

[名词解释]选举、选举制度和选举法

选举一般是指一定的选举人,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选择公职人员或代表的行为。我国宪法学上所讲的选举则指选民、选举单位或国家机关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原则、程序和方式选定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

[名词解释]选举制度是由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各项制度的总称。

[名词解释]选举法是确认国家选举制度的法律,它是规定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制度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我国是关于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原则、组织、程序和方式方法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单选]我国选举制度和历史发展。

建国初期,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在地方上继续采用解放战争期间的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形式。

1953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是新中国第一部选举法。

1979 年,在 1953 年《选举法》的基础上制定了新的《选举法》。

1983 年第五届全国人大常会会(五届)、1986 年(六届)、1995 年(八届)、2004 年(十届)对《选举法》共进行了四次修改。

[多选]1979 年《选举法》的主要变动

(1)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的范围扩大到县、自治县。

(2)由按选区改为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和居住状况”划分选区。

(3)提名程序更科学(3 人以上附议)。

(4)改等额选举为差额选举。

(5)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法。

(6)明确规定“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7)专章规定对代表监督、罢免的程序。

[多选]选举中哪些行为需受到处罚?

以金钱或者其他财务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的和被选举权的,将给予处罚。

[简答]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这一规定表明了我国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高度普及,我国公民享有选举权的广泛程度是资本主义国家选举制度无法比拟的。

(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能有一个投票权;每一选民所投得票的价值与效力是一样的;禁止对投票行为的非法的限制与歧视。我国《宪法》规定的选举权的平等性并不是指绝对意义上的平等,它着眼于实质上的平等。

(3)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直接选举是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国家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间接选举是指不是选民直接投票选出,而是由一级国家代议机关,或由选民选出的代表(选举人)选举上一级国家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

[简答]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作为一项原则,在我国具体表现。

按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均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人、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均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4)差额选举原则:差额选举也叫不等额选举,是相对等额选举而言的,是指候选人的名额多于应选人的名额的选举。实行差额选举会给选民或者代表提供较多的选择,有利于更好的发扬民主,以便选出满意的代表。

(5)无记名投票原则。无记名投票也叫做秘密投票,是与公开投票相对立的一种选举方法。它要求选举人在选举时只需在正式代表候选人姓名下注明同意或不同意,也可以另选其他人或者弃权,而无需署名。选票填好后亲手投入票箱。选举人的意思表示同是不公开进行的,他人无权干涉也无从干涉。

(6)选举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原则。就物质保障而言,《选举法》第 8 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在法律保障方面,我国《选举法》第 52 条规定:“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分:

a.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b.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c.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刑法》第 256 条对破坏选举的犯罪行为相应地作出了规定:“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多选]我国选举的组织和民主程序。

(1)选举的组织:直接选举–选举委员会;间接选举–人大常委会;

(2)选区划分;

(3)选民登记;

(4)代表候选人的产生;

(5)代表的产生;

(6)代表的罢免、辞职和补选。

[名词解释]选区划分选区划分是以一定的标准为依据划分区域,并在此基础上产生一定数量的代表。

[简答]选区划分的内容

选区划分可以按照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根据我国选举法的规定,我国在实行间接选举的地方,即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分配到各个区域,由选民按选区直接投票进行选举。选区以一定数量的人口为基础,选区范围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 1—3 名代表为宜。

[简答]选民登记程序。

(1)凡年满 18 周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都应列入选民名单;

(2)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前的 20 日以前公布,并发给选民证;

(3)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

(4)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 3 日内作出决定。

(5)经过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

选民登记工作的重要性选民登记是确定某人享有选举权和投票权的必要程序。

[多选]代表候选人的推荐办法。

(1)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单独推荐候选人;

(2)选民或者代表 10 人以上联名推荐;

[简答]提名和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的规定

(1)直接选举中,在代表候选人的提名和酝酿阶段,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应在选民名单公布后的 5 日之内,将依法提名推荐的初步候选人名单报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在选举日的 15 日以前公布。各该选区选民小组应在 10 日内,对初步候选人名单进行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并在选举日的 5 日以前公布。

(2)间接选举中,即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时,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 2 日。各该级人大主席团将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印发全体代表,进行酝酿、讨论。如果所提的候选人差额比例符合法律规定,应直接进行投票选举。如果差额比例超过法定的最高差额比例,须先进行预选。然后根据预选得票多少的顺序,依照法定的差额比例,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投票选举。

[多选]人大代表提出辞职的程序是?

(1)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

(2)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的人大代表,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辞职。

(3)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代表辞职被接受,并予以公告的,不再具有代表资格;代表辞职未被接受,代表应当继续履行代表职责,做好代表工作。

[简答]罢免代表的法律程序。

直选(县级和乡级)的:原选区选民 30 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间选(县级以上)的:分两种情况:

(1)一是在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 1/10 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大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

(2)二是在人大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 1/5 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对由该级人大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

注意:在会议期间,有权提出罢免案的为主席团和 1/10 以上代表,常委会主任会议无权提出。

[多选]对代表的罢免的重要意义

选民和原选举单位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是监督代表的一种重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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