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一、宪法学的研究对象
重点提示:宪法学是以宪法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内容:六方面
(1)理论
(2)产生和发展
(3)实施
(4)国家的性质和形式
(5)国家政权的组织和根本制度
(6)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二、[多选]宪法学的指导思想
(1)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的国家学说和宪法理论。
(2)坚持理论指导的政治性。
(3)坚持内容上的与时俱进。
三、学习宪法学的意义和方法
1、学习宪法的意义
(1)便于掌握法学的基础。
(2)便于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
(3)便于推迚体制改革。
(4)便于当好合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多选]学习宪法学的方法
(1)理论联系实际。
(2)本质分析—(阶级分析法 VS 经济分析法)
(3)历史分析—置于历史背景中。
(4)比较分析
(5)系统分析
第一章 宪法绪论
第一节 宪法的概念和分类
重点提示
一、宪法的概念
(一)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观点。
列宁说过:“宪制的实质在于:国家的一切基本法律和关于选举代议机关的选举权以及代议机关的权限等等的法律,都表现了阶级斗争中各种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
(二)宪法是国家根本法
[简答] 宪法不其他法相比的不同特点。
(1)宪法的内容—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制度和最基本的国策。
(2)宪法的效力—宪法在整丧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的地位,是其他一般法律的立法基础
(3)宪法的规范—宪法是根本的行为准则。
(4)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其他一般法律的程序更为严格。
(5)宪法与一般法律相比,更加全面、集中地反映社会各种政治力量。从一定意义上说,宪法和法律都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表现
结论:[名词解释] 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宪法是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
宪法和其他法的共性:
(1)都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表现,都是经过特定的程序制定成了法律的。
(2)由国家强力保证其实斲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我国宪法修改:提议全国人大常委会、1/5 以上全国人大代表通过:2/3 以上全国人大代表
美国宪法修正:案须经国会两院 2/3 的议员同意,或者应 2/3 州议会的请求而召开制宪会议,才能提出;而且该修正案必须经 3/4 的州议会或 3/4 的州制宪会议批准。
二、宪法的分类:
1、以宪法的本质为划分的标准,分为社会主义宪法和资本主义宪法两大类型。前者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或者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经济基础之上,而资本主义宪法则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经济基础之上。
2、以宪法是否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为标准,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两类。
1787 年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英国宪法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
[名词解释] 成文宪法: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的宪法。凡是有关国家的根本制度、政权组织形式及公民的基本权力和义务以一种法典的形式公布开产生法律效力的,就是成文宪法。划分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的标准是看宪法是否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成文宪在一国法律体系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名词解释]不成文宪法:一国的宪法渊源不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存在于习惯之中,或者散见二若干宪法性文件,或者判例之中。不成文宪法不是绝对没有文字,而是不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如英国宪法就是不成文宪法。
3、以效力和修改程序的差异为标准,分为柔性宪法和刚性宪法。
[名词解释]刚性宪法:依据效力和修改程序的不同,可以将宪法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凡效力高于一般法律、宪法修改须经过比一般法律更为复杂和严格的程序的宪法,就叫做刚性宪法。
[名词解释]柔性宪法:凡效力不一般法律相同,宪法的修改程序亦不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就叫做柔性宪法。英国宪法就被称为柔性宪法。英国实行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并不认为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4、以制定机关的不同为标准,分为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协定宪法
(1)钦定宪法:钦定宪法,根据制定宪法的机关不同,可以把宪法分为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凡由君主制定和颁布的宪法,就称为钦定宪法。1889 年的《大日本帝国》宪法即为钦定宪法。
(2)协定宪法:协定宪法,凡由君主和国民议会协议而制定的宪法称为协定宪法。法国君主路易·菲利普与国会协定而产生的 1830 宪法即为协定宪法。
(3)民定宪法:民定宪法,凡由国民代表机关、制宪机关或者由“全国投票”表决通过的宪法称为民定宪法。美国宪法、法国现行宪法等都是民定宪法。
5、以根据国家的结构划分为—联邦宪法和各州(邦)宪法。
6、以社会的发展程度划分为—发达国家宪法和发展中国家宪法。
7、以本土化程度划分为—原始宪法和派生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