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中国法制史

【自学考试法律——《中国法制史》课程讲义】

第五章 汉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汉朝法制指导思想

一、黄老无为而治的思想

1、与民休息,宽省刑法。(汉初)

2、礼法并用,以儒为主。(汉武帝)

(注:是秦朝纯用法家的拨乱反正)

第二节 汉朝的立法概况

一、主要立法

1、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者及盗抵罪”

2、汉律六十篇

九章律:刘邦建汉后,命相国萧何制律。在秦律六篇的基础上,增加户律、兴律、既律 3 篇而成。

(九章律是两汉的基本法律。)

傍章律:叔孙通就九章律之“所不及”制定傍章律 18 篇。主要是朝觐、宗庙、婚丧礼仪制度方面的内容。

越宫律:武帝时期张汤制定 27 篇。主要是关于宫廷警卫方面的专门法律。

朝律:武帝时期赵禹制定。又名朝贺律 6 篇,主要是关于诸侯百官朝贺制度的相关法律。

(注:以上四部法律即历史上有名的汉律 60 篇)二、主要法律形式:

1、律:汉代基本的法律形式,包括以刑事法律规范为主的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的成文法典。

有综合性法律的单行法律。

2、令:皇帝所发布的诏令,内容广泛,法律效力最高,是汉朝一种主要的法律形式。

3、科:东汉时期比较频繁使用的单行法规,是关于犯罪和刑罚的一种条文,也称事条、科条。

4、 比:又称决事比,汉朝的一种法律形式,在法律没有正式规定的情况下援引以往已经判决执行的典型案例作为判决依据。

第三节 汉朝法制的主要内容

一、刑事法制

(一)刑事定罪量刑原则

1、矜老恤幼

2、上请制度:即指贵族官僚犯罪后,一般司法官无权审理,必须奏请皇帝裁断,皇帝根据犯罪者的具体情况决定减免刑罚的制度。

3、亲亲得相首匿:指亲属之间可以互相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和作证。

(注:上述刑法原则是汉朝儒家思想逐渐占主导地位后引礼入法的重要体现,对后世法律有着深远影响:体现了儒家的等级思想和家族宗法思想)

(二)主要罪名

1、维护皇帝专制权力类

2、巩固中央集权类

首匿罪、通行饮食罪、见知故纵罪、左官罪、酌金不如法罪、阿党附益罪(注:均为压制地方势力的罪名)

3、巩固以纲常礼教为核心的婚姻家庭制度

不孝罪:处死

(三)西汉中期的刑制改革:

1、背景

2、主要内容

3、意义

汉代统治阶级和思想家们深刻反思和总结秦二世而亡的教训,认识到传统的肉刑不利于封建政权的稳固,也由于汉文帝继位后,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比较稳定,从而汉初主客观条件决定了汉文帝、景帝时期实行了一次具有历史意义的刑制改革。这次改革从法律上废除了肉刑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汉文帝、景帝的改革,顺应了历史发展的趋向,为结束奴隶制肉刑制度,建立封建刑罚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但有一定局限,就是局部范围有一定程度的反复、倒退。

二、民事法制:

1、家庭:汉儒董仲舒将人际关系提炼为“三纲五常”

2、继承:诸子均分(汉朝已出现遗嘱继承)

三、行政法制(选择题):

(一)行政机关

尚书台形成与发展

(二)官吏管理制度

1、选拔:察举是两汉最主要的选官方式

2、任用:实行回避《三互法》制度;致仕制度

3、考课:上计律

(三)监察制度:

1、御史台成为专门的监察机关。

2、州部刺史、司隶校尉

汉武帝初年,为加强对地方官吏的监督,将全国划分为十三个监察区,称十三州或十三部,每州设刺史一人,并设司隶校尉。颁布了御史九法和六条问事,严格监察制度。

3、监察制度:御史九法、六条问事

四、经济法制

(一)赋税制度

汉朝的人头税分口赋和算赋。前者是针对不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征收的人头税。(二)工商业法律制度

1、管理:少府

2、盐铁专卖:盐官铁官

3、市场管理:均输平准法

4、抑商政策:重租税,告缗令

(三)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中国古代严格意义上的对外贸易,是从汉武帝开始的。对外贸易出入关卡必须得到国家发给的通行证书“传”

第四节 汉朝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皇帝之下专设的审判机关是“廷尉”。廷尉作为全国最高司法长官一方面审理皇帝交办的刑事案件,诏狱,另一方面审判各地上报的重大疑难案件。

(注:廷:平的意思。尉:用军事官员称呼司法官是中国古代刑起源于兵,兵刑一体的表现。)二、诉讼审判制度

(一)起诉:吏民告发称“告”;官吏司法机关立案称为“劾”

(二)逮捕与羁押:颂系制度

(三)审判

(四)复审与上报

(五)录囚

皇帝或者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在押犯人的复核审问,监督和检查下级司法机关的决狱情况,以平凡冤狱及督办久系未决案件的一项制度。录囚制度始于西汉。三、春秋决狱与秋冬行刑

(一)春秋决狱

指引据《春秋》论断刑狱,也称“经义断狱”“引经决狱”,概指以儒家思想作为判案的指导思想,直接引用《春秋》等儒家经义或事例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犯罪的根据。是应时而生的,是法律儒家化的重要过渡形式,对后世司法产生了较大影响。

案例:拾道旁弃儿养以为子,乞养子杖生父,殴父

(二)秋冬行刑:是指古代将死刑的执行安排在秋冬两季进行的制度。这一制度源于先秦西周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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